1.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调查?企业是否有配合的义务?
答: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者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用于出口的运输工具,制止装载可疑的出口物项,责令运回非法出口的物项;
(五)查封、扣押相关涉案物项;
(六)查询被调查者的银行账户。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出口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可被处以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知悉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知悉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举报,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3. 出口经营者因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行政处罚,是否有适用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答: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该规定适用于因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