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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安管函〔2023〕446号
【发文日期】

商务部关于在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两用物项

出口管制相关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有关规定,在你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水平,更好平衡管制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设计科学、运转有序、管促平衡”的原则,结合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出口两用物项较多的自贸试验区,推行通用许可改革试点,并加强全流程监管和合规指导服务,确保放开到位、监管到位、执法到位、服务到位。

(三)主要目标。

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新办法新举措,实现出口管制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科学、风险更加可控。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试验效果好的新办法新举措,在总结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并在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规章的制修订中予以体现。

二、试点内容

(一)推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便利措施。

1.推行通用许可便利化。针对部分化学品、航空零部件、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等两用物项(见附件),在试点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推行实施通用许可。获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可在批准的许可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或多种特定两用物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2.优化通用许可适用条件。对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通用许可经营者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从事相关出口业务两年以上、连续两年年申请许可数量超过40份等要求,允许试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经营者将其关联企业的相关出口记录合并计算。

3.视情授予较长通用许可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出口需求,视情给予1-3年通用许可有效期。

(二)推进完善配套监管措施。

1.优化通用许可审核措施。实际审核中,商务部进一步优化通用许可的审核措施,综合考虑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物项敏感程度、最终用户可靠性、最终用途合理性、相关物项出口历史情况、贸易方式、出口经营者信用记录等相关因素,作出是否授予通用许可的决定。

2.升级许可审核电子系统。商务部不断完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核电子系统,进一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水平。出口经营者在批准的通用许可范围内,可自行在电子系统中申领许可证。两用物项通用许可申请、审核、签发、通关全流程电子化,企业可实时上网查询办理进度,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时掌握企业通用许可使用状态。

3.指导企业做好资料保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导通用许可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通用许可批准文件、每单出口相关资料(特别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的保存工作,并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许可审核电子系统中上报通用许可使用情况。

4.加强全流程监管。商务部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定期通过许可审核电子系统和实地核查,对自贸试验区内获得通用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使用通用许可的,可考虑适当延长通用许可的有效期;如存在超出通用许可批准范围违规出口或其他违规情形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针对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出口风险情形,商务部可要求通用许可经营者暂停或停止相关出口,必要时可变更、撤销通用许可。

(三)协同推进调查执法。

1.鼓励企业合规自查和主动报告。通用许可经营者应主动了解国家出口管制政策,依照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检查内部合规制度的运行情况,并如实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如果企业在内部自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控制危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的,商务部依法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商务部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获得许可便利的相关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积极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行为。

3.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商务部推动落实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集中开展联合调查,进一步提升两用物项执法效能。

(四)推进合规指导与服务。

1.加强政策宣介和合规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本省(市)自贸试验区内加大出口管制、通用许可等相关政策宣介力度,对相关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指导,对自贸试验区内申请通用许可企业的内部合规制度进行初步评估,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2.指导企业防范化解风险。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省(市)自贸试验区内两用物项出口企业数据库和联系机制,及时跟进企业经营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出口企业的合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风险。

3.帮助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动态了解掌握本省(市)自贸试验区通用许可使用情况,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困难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报商务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试点工作,明确政策目标和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举措,确保相关改革举措取得实效,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水平。

(二)狠抓工作落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等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保持良好的政企互动,组织开展培训,出实招、解难题,推进试点工作走深走实。

(三)强化评估总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适时评估试点情况,研究分析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出口管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需求、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举措;及时向商务部报告试点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意见建议。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在部分自贸试验区试点推行通用许可两用物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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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

附件:在部分自贸试验区试点推行通用许可两用物项列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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